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張贊忠
被   告 建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肇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5時2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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