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7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嘉瓏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實務上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
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
調解之實益」。本件聲請人係金融機構,且係本於兩造間之
信用卡契約而有所請求,聲請人聲請調解表示「相對人應依
約清償訴之聲明所載金額,因本件欠款本金未滿新台幣壹拾
萬元,聲請先試行調解程序」云云,並未具體陳明本件有何
進行調解程序之實益及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奕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璁潁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