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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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三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