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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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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