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方正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張和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均因強盜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准予各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