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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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被告壬○○
樓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癸○○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辛○○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 范姜智暐 選任辯護人 黃正雄 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范姜智暐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范姜智暐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
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
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范姜智暐則自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范姜智暐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均著自9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范姜智暐著自97年7月29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靜梅
法官許雅婷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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