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林鈺雄律師被告壬○○
樓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被告癸○○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辛○○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被告甲○○
丁○○戊○○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己○○、壬○○、癸○○、辛○○、丙○○、乙○○、甲○○、丁○○、戊○○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97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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