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
巫宗翰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被告癸○○
樓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被告子○○
弄8號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 律師
文聞律師 鄒志鴻 律師被告壬○○
號3樓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被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 范姜智暐 選任辯護人 黃正雄 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辛○○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范姜智暐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辛○○、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范姜智暐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辛○○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罪;被告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范姜智暐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辛○○自民國97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被告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均自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月26日、97年7月26日、97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范姜智暐則自97年4月2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月29日、97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辛○○、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范姜智暐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辛○○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己○○、癸○○、子○○、壬○○、丙○○、乙○○、甲○○、丁○○、戊○○均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范姜智暐自97年11月29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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