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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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848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即 李為萍 、丙○○、合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合信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所請求之3紙本票發票人均不同,請提出分項載明各件本票發票人之附表。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