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上訴人 謝東曇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一
四、二七一九四、二九○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上訴人謝東曇之自白、證人 許炳辰賴振毅何任平陳成智 之證詞、卷附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扣案之西瓜刀、頭套、手套、開山刀、不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有結夥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強盜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強盜許炳辰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結夥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強盜罪刑(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及為相關從刑之宣告)。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要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情形。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卷內筆錄不符,且未詳述認定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徐昌錦法官王聰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一日
K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