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仲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19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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