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875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方正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院借提先予執行其詐欺案,所處拘役30日,故於98年4月22日至98年5月21日,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其詐欺案,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桃檢玲 乙97執11206字第20954號函、同署 桃檢玲乙 97執11206字第35807號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執助己字第1474號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宗第43頁、第173頁)。而於執行完畢詐欺案後,經本院於5月22日接押,是至98年6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