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緩刑五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即八十八年七月間,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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