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三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肆拾,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陸佰叁拾柒元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一千二百七十五元,尚不足六百三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志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