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裁判案由: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402號聲請人 孫天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孫天榮 之父母 孫魁 、 孫朱雪燕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