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巫佳雯
被   告  楊道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表示有急用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
,000元,並表示翌日中午即還款,原告於108年9月28日以自
動提款機匯款給被告10,000元,詎被告嗣後未依約還款,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Line對話翻拍照片等影本在卷為憑,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上述
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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