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0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智賢
       趙修稚
       黃照峯 律師
被   告  廖顯志
       巫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顯志前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使用
,自民國93年6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129,57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詎被告廖顯志於100年6
月2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予被告巫文傑,並於100年6月27日完
成信託登記。本件信託之受益人應為委託人即被告廖顯志,
信託利益全部由被告廖顯志享有,則委託人即被告廖顯志自
得隨時終止信託契約。被告廖顯志於信託移轉系爭不動產後
即開始逾期還款,原告多次催款均置之不理,被告廖顯志喪
失支付能力,其財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陷於
無資力之狀態,被告廖顯志本得隨時終止其與被告巫文傑間
就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卻怠於為之,致原告對被告廖顯
志之債權無從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
規定,代位被告廖顯志終止與被告巫文傑間之信託契約,並
請求被告巫文傑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廖顯
志所有等語。並聲明:被告巫文傑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廖顯志所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廖顯志向原告申辦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使用,至
今尚積欠129,57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及被告廖顯志於100年
6月2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不動產,以信託方
式移轉登記予被告巫文傑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32186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
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惟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
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
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廖顯志雖將附表所示編
號1至9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巫文傑,惟附表所示編號1
至9之不動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7年6月11日以中院麟
民執107年司執辰字第55944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足憑,被告巫文傑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不
動產實施查封後,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將查封物即附表所示
編號1至9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移轉登記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
行為,原告請求被告巫文傑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廖顯志所有,於法不合,自屬無據。又
查,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不動產現仍登記為被告廖顯志所有
,並未信託登記予被告巫文傑,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
附卷足稽,原告請求被告巫文傑將附表所示編號10之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廖顯志所有,亦屬無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巫文傑將附表所示編號1至10之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被告廖顯志所有,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
附表:
┌─┬──────────────────────────────┐
│編│土地坐落│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
│1│臺中市○○○區○○○段│000-0000│24㎡│4800分之15│
├─┼───┼────┼───┼─────┼────┼──────┤
│2│臺中市○○○區○○○段│000-0000│4㎡│4800分之15│
├─┼───┼────┼───┼─────┼────┼──────┤
│3│臺中市○○○區○○○段│000-0000│26㎡│4800分之15│
├─┼───┼────┼───┼─────┼────┼──────┤
│4│臺中市○○○區○○○段│0000-0000│28㎡│4800分之15│
├─┼───┼────┼───┼─────┼────┼──────┤
│5│臺中市○○○區○○○段│0000-0000│4㎡│4800分之15│
├─┼───┼────┼───┼─────┼────┼──────┤
│6│臺中市○○○區○○○段│0000-0000│309㎡│4800分之15│
├─┼───┼────┼───┼─────┼────┼──────┤
│7│臺中市○○○區○○○段│0000-0000│17㎡│4800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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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中市○○○區○○○段│0000-0000│368㎡│4800分之15│
├─┼───┼────┼───┼─────┼────┼──────┤
│9│臺中市○○○區○○○段│0000-0000│17㎡│4800分之15│
├─┼───┼────┼───┼─────┼────┼──────┤
│10│臺中市○○○區○○○段│258│313.47㎡│33600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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