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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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由案外人 高松明 提供擔保為向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貸款用以興建國民住宅,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規定,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案外人高松明於民國88年1月18日提供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訂立「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以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臺灣省政府,擔保其契約債務之清償,(嗣第三人台灣省政府之資產因精省,此部分業務已移聲請人為管理機關),並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案外人高松明於民國88年5月19日起與第三人臺灣省政府簽訂「國民住宅貸款借據」獲貸①648,000元、②648,000元、③324,000元,約定自①民國88年5月19日、②民國88年10月29日、③民國89年1月28日起,均至民國11
8年5月19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分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違約金按各當期應收利息五成計算。詎案外人高松明自民國95年8月24日起,共積欠本金1,530,973元、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已逾期三個月以上,雖經催告仍拒不付款,依契約書第12條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案外人高松明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所擔保債權之發生及其範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三地門│新馬││589│建│0│3│97│全部││││││兒│││││││││└──┴───┴────┴──┴──┴───┴─┴──┴──┴────┴───┴─────┘┌──────────────────────────────────────────────────────────┐│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三地門鄉馬兒巷│新馬兒段589地│加強磚造、│1樓156.32合計156.32│屋頂突出物│全部│││││44號│號│一層樓房││面積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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