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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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51、6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肆拾壹台(含IC板肆拾壹塊)及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未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規定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自民國97年8月初某日至5日晚上8時許,向址設屏東縣屏東市○○路之「瑞光商展場管理委員會」,分別租得該商場內「商展一街20號」及「商展三街109號編號107攤位」等處所,無照經營未掛店招之電子遊藝場,經營電子遊戲機遊藝業務,供不特定人投幣打玩電子遊戲機。嗣於97年10月1日晚上8時20分許,分別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警員在上揭「商展三街109號編號107攤位」查獲現場客人 黃志宏 在場打玩「EZTouch2007精華版」電子遊戲機台(即俗稱「四川麻將」機),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式電子遊戲機具共17台(含IC板17塊)、遊戲機內現金新台幣(下同)60
0元;及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在上揭「商展一街20號」處,查獲 余慧雲 在場打玩「EZTouch2007精華版」電子遊戲機台,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各式電子遊戲機具共24台(含IC板24塊)及機具內現金920元。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黃志宏、余慧雲警詢中之指述。
(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查獲照片5幀。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41台(含IC板41塊)及機具內之現金1,520元。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處罰。被告自97年8月初某日至同年10月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揭處所內持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係基於同一之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意所為之營業性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為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有詐欺及賭博前科,素行非佳,及其違法經營電子遊戲遊藝場,違法擺放電子遊戲機具營利,且擺放機具數量達41台,規模不小,惟念及其經營期間不長,獲利非鉅,暨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具共41台(含IC板41塊)及機具內之現金共1,52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白,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數量│備註│├──┼─────────┼──┼──────────┤│1│美女拳│1台│含IC板1塊│├──┼─────────┼──┼──────────┤│2│跳舞機│1台│含IC板1塊│├──┼─────────┼──┼──────────┤│3│彈珠台│4台│含IC板4塊│├──┼─────────┼──┼──────────┤│4│坦克│1台│含IC板1塊│├──┼─────────┼──┼──────────┤│5│藍球│1台│含IC板1塊│├──┼─────────┼──┼──────────┤│6│格鬥│3台│含IC板3塊│├──┼─────────┼──┼──────────┤│7│雷電│3台│含IC板3塊│├──┼─────────┼──┼──────────┤│8│四川麻將│1台│含IC板1塊│├──┼─────────┼──┼──────────┤│9│魔術方塊│2台│含IC板2塊│├──┴─────────┼──┼──────────┤│合計│17台│IC板17塊│└────────────┴──┴──────────┘附表二┌──┬─────────┬──┬──────────┐│編號│電子遊戲機具名稱│數量│備註│├──┼─────────┼──┼──────────┤│1│藍球│1台│含IC板1塊│├──┼─────────┼──┼──────────┤│2│格鬥│7台│含IC板7塊│├──┼─────────┼──┼──────────┤│3│泡泡龍│2台│含IC板2塊│├──┼─────────┼──┼──────────┤│4│魔術方塊│1台│含IC板1塊│├──┼─────────┼──┼──────────┤│5│雷電│1台│含IC板1塊│├──┼─────────┼──┼──────────┤│6│彈珠台│4台│含IC板4塊│├──┼─────────┼──┼──────────┤│7│跳舞機│2台│含IC板2塊│├──┼─────────┼──┼──────────┤│8│賽車│4台│含IC板4塊│├──┼─────────┼──┼──────────┤│9│射擊│2台│含IC板2塊│├──┴─────────┼──┼──────────┤│合計│24台│IC板24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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