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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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計算機壹台、開獎號碼對照簿壹本、簽單登記表捌張及簽單簿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之部分更正為「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97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里○鄉○○路50之1號旁之檳榔攤,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之人參與賭博,以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方式,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並以每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香港特別行政區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所組合之數字為對獎之依據,每注下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元,以如附表所示之賭法,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若賭客未簽中所開號碼,賭資即歸甲○○所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對賭財物,每週三期,每期簽賭金總額約8,000元,並藉之獲利。嗣於97年10月30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該開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計算賠率彩金之計算機1台、供簽賭之開獎號碼對照簿1本、簽單登記表8張及簽單簿2本」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提供其經營之檳榔攤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接受賭客下注簽賭,而與賭客對賭財物,分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刑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係提供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直接至該場所或透由電話、傳真機簽賭下注,再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又經營「六合彩」賭博之人,係與簽賭之賭客對賭,是經營六合彩賭博有關普通賭博犯行部分,在上開實際生活上犯罪的典型實施型態而言,亦係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本件被告自97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0月30日止,於其經營之檳榔攤內經營「六合彩」賭博,是在其主觀上即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包括犯意,且於每星期二、四、六對獎,毫無間斷,在社會客觀通念,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曾犯賭博罪經本院以84年度易字第3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猶不知警惕,又再犯相同之罪,顯然明知故犯,且本件係自任組頭,經營六合彩賭博,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生危害菲淺,暨其每期簽賭金總額約8千元,獲利頗為可觀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計算機1台、開獎號碼對照簿1本、簽單登記表8張及簽單簿2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
8條前段、後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賭法│├──┼───┼───────────────────┤│一│台號│由賭客自00至99一百個號碼中,簽注一個號││││碼,猜押六合彩組合所開出6組號碼與尾數││││結合成5組號碼,如押中,由組頭賠付不等││││倍數之彩金,如未押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二│特尾│由賭客自000至999一千個號碼中,簽注一││││個號碼,猜押六合彩第3、4、5組個位數││││號碼,依序組成三位數,如押中,由組頭賠││││付不等倍數之彩金,如未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三│二星│由賭客自01至49四十九個號碼中,簽注一組││││二個號碼,猜押香港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包括特別號在內7組號碼,如押中,││││可得5,700元彩金,如未押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四│三星│由賭客自01至49四十九個號碼中,簽注一組││││三個號碼,猜押香港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包括特別號在內7組號碼,如押中,││││可得57,000元彩金,如未押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五│四星│由賭客自01至49四十九個號碼中,簽注一組││││四個號碼,猜押香港發行每星期二、四開獎││││六合彩包括特別號在內7組號碼,如押中,││││可得75萬元彩金,如未押中,賭注金歸組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