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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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任人 洪大明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魏新國法官黃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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