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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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五二號
上訴人鑫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榮敏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鑫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鑫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