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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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角田梢 住○○市○○區○○○○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E棟6樓
被 告 余其清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2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