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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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角田梢 住○○市○○區○○○○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E棟6樓   

被  告  余其清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23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又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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