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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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嚴偉翔

具保人嚴育晞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3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育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嚴育晞因受刑人嚴偉翔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21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述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案件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後,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庭,嗣經該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受刑人於114年2月2日前到案執行,仍拘提無著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復查無受刑人目前在監在押,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又經本院電詢具保人之意見,其稱:有收到執行通知,但我不知道受刑人現在何處,無法促請其到案,我知道受刑人未到案會被沒入保證金,對於法院沒入保證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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