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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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古文碧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饌食品行法定代理人 沈宏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禹樊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佑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夏豐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