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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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傳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傳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傳青因施用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如易科罰金,以│月,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月,如易科│││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折算1日。│臺幣1,000│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2日│100年3月│100年4月21日│100年4月││││19日││2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同左│桃園地檢100年│同左││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598││度毒偵緝字第43││││號││2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同左│100年度審訴字│同左││││第320號││第2557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5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0年度審簡字│同左│100年度審訴字│同左││判決││第320號││第2557號│││├──┼───────┼─────┼───────┼─────┤││日期│100年10月31日│同左│100年12月30日│同左│├───┴──┼───────┼─────┼───────┼─────┤│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例第10條第1項│制條例第10│例第10條第1項│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