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天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天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曾天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1年3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1年1月30日,係在101年3月5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附表:受刑人曾天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9月26日│101年1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9728號│101年度速偵字第67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810號│101年度壢交簡字第672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2日│101年2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5日│101年4月2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