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立祥 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立祥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其
所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23建號建
物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
對人 白俸瑜 後再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即上開不動產之現所有權
人,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立祥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
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之買賣契約為無效,並應就上開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予相對人林立祥所有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
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
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