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桃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朱育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5月29日桃警分秩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育成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含彈匣)、鋼珠壹桶、鋼瓶貳個均
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2年5月29日晚間14時40
分時許,於桃園縣桃園市號○○路與復興路口,持疑似真槍
之玩具槍(含彈匣,下稱系爭玩具槍)朝牆壁射擊三槍,遭
於附近執行勤務之員警查獲帶回,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
元以下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枝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移送人持有系爭玩具槍,並於上開時地,向牆壁開
槍三次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我當時徒步行
走在桃園市○○路與復興路口靠近中壢客運站附近,持玩具
槍朝牆壁射擊約三槍,遭於路口指揮交通的交通警察帶返所
等語,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類似真槍之玩
具手槍,經實際測試後,可發射彈丸但未貫穿鋁板,有桃園
縣政府警察局102年5月20日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
能初篩報告表1份附卷可查,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
力。惟查,被移送人所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
觀與真槍無異,有照片在卷可稽,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將令人難辨其真偽,又上開地點人車雜沓,被
移送人於該處開槍,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被移送人違
序之事實,至為灼然。
四、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規定
之行為,應依該條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以資懲儆。又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含彈
匣)、鋼珠1桶、鋼瓶2個,均屬被移送人所有,係供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應予沒入之。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