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劉浩然
被   告  楊許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與頭前路口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到場處理,且被告住所
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此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莊分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易融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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