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O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嗣於同年四月十九日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同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同年九月十四日確定。
其於緩刑期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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