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創域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玲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施霖
被   告 盛達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一蘭
被   告  江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廷鵬
被   告 李陳一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李陳一蘭
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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