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2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黃○○  男 4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0年
7月26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003100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100年6月24日上午8時42分許。
⑵地點:台北市○○街○○巷○號4樓。
⑶行為:被移送人因愛慕祁○○,乃連續用行動電話000000
0000傳送簡訊予祁○○,致祁○○生活及精神上產
生困擾,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黃○○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證人祁○○之證言。
(3)有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之簡訊附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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