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28,320,應繳第1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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