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328,320,應繳第1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