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04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訴訟代理
人      胡安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
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於得為承
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羅澤
成,於訴訟進行中已變更為戊○○,是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時,於民國
89年至91年間,邀同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按
附表二編號4之貸款僅被告丁○○1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申辦就學貸款,被告乙○○先後申請撥款4筆,共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附表一編號1至3之貸款,約定自基準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被告乙○○自行負擔,利率為年息百分之
7固定計息;附表二編號4之貸款,約定依原告與教育部議
定之利率計息,倘被告乙○○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
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後,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
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兩造並約定被告乙○
○出國留學、定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清借款,倘被告乙○
○不按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
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違約金,如有一期未依約繳納,其他各期視為全
部到期。嗣被告乙○○於91年9月3日出境,並於92年1月因
學業成績達退學標準,遭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予以退學,本件
基準日為94年7月1日,被告乙○○自9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貸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原告於94年8月1日轉列
催收款項,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6.5,依約
另加計百分之0.5固定利率為百分之7計算附表二編號4貸款
之遲延利息,被告乙○○現尚積欠本金計116456元,及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還款,
而被告丙○○、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
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如主文第1
、2項所示。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及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書函等件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
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等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2720元(含裁判費12
2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國雄
附表一:
┌──┬───────┬───┬──────────────┬────────────────┐
│編號│金額(新臺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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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89元│7%│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左列利率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2│27433元│7%│同上│同上│
├──┼───────┼───┼──────────────┼────────────────┤
│3│29789元│7%│同上│同上│
├──┴───────┴───┴──────────────┴────────────────┤
│合計:92011元│
└──────────────────────────────────────────────┘
附表二:
┌──┬───────┬───┬──────────────┬────────────────┐
│編號│金額(新臺幣)│年利率│利息│違約金│
├──┼───────┼───┼──────────────┼────────────────┤
│4│24445元│7%│自9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9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左列利率計算。│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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