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8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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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8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陸萬参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借據、授信約定書
、授信增補契約書、分期償還明細表、利率變動明細表、牌
告利率查詢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