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灣碳排放交易推廣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萬8,880元(
坐落台北市○○區○○路○○號7樓建物部分辦公室,面積含公共
設施108坪及編號45號地下室停車位(下稱系爭租賃標的物)之
現值為543萬8,880元【計算式:14,312,842元×38%≒5,438,
880,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就請求遷讓系爭租賃標的物所有
之利益,應為543萬8,88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損害金
及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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