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賠字第4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九十一年度賠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嫌貪污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釋放,嗣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無罪確定,聲請人以其於羈押期間身心遭受莫大痛苦,請求每日新台幣四千元之冤獄賠償。
二、按受無罪之宣告前,曾受羈押者,如其羈押係因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應施以保安處分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賠償聲請人甲○○因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貪污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裁定後羈押,至同年七月十四日經裁定交保停止羈押止,共羈押二十一日,嗣該案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判決無罪確定,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固屬真實。然查:聲請人身為臺東水利會臺東工作站站長,就比價招標工程具有主管權責,若於比價過程中發現有圍標情事時,應逕行宣布廢標,此業據臺東水利會管理組前後任組長 郭啟雄 、 曾世華 於該案審理時證述詳實,有卷附本院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書可資參照,自對圍標工程所造成之工程品質低落、國家資源浪費,進而可能危害使用民眾之權益等負面影響知之甚稔,竟將其所有之房屋抵押貸款以幫助其子 徐俊 上支付 向坤輝 營造、宏達營造、政信土木、蒸盛營造、澤井營造、長長營造、順璟營造、 邱雄 營造等公司借牌圍標臺東水利會工程之押標金,並提供其個人薪資帳戶作為臺東水利會支付工程款之匯款帳戶,此據聲請人於該案中坦承不諱,並與其子 徐俊上 證述情節相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詳實。聲請人襄助徐俊上從事圍標工程行為,顯然違反公共秩序,又本件涉案工程達二十件,情節可謂重大,其後聲請人雖受無罪宣告,揆之前揭說明,仍不得請求冤獄賠償。爰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以符法制。
三、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覆議。
賠償決定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申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