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江素花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B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江素花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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