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丁○○
庚○○戊○○丙○○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美隆 律師被上訴人源茂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甲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