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乙○○○
丙○○
戊○○
丁○○
己○○
甲○○午○○○
辰○怡
申○○
酉○○
辰○枙梔
巳○
未○○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被上訴人戌○○
壬○○庚
寅○○庚 李建漢 庚
卯○○庚 李錦茹 庚
丑○○庚
癸○○庚
辛○○庚
亥○○庚 陳彥樺 庚
子○○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戌○○、壬○○、寅○○、李建漢、卯○○、李錦茹、丑○○、癸○○、辛○○、亥○○、陳彥樺、子○○為被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庚○○於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九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裁判前之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死亡,本件應由其繼承人戌○○、壬○○、寅○○、李建漢、卯○○、李錦茹、丑○○、癸○○、辛○○、亥○○、陳彥樺、子○○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楊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