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仲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仲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東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金門防衛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仲裁判斷裁定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仲聲忠字第一0七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新莊營區整建工程」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仲聲忠字第一0七號仲裁判斷書,判命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二百四十四萬五千七百零一元,然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爰依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仲裁判斷書為證。
二、經核本件並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B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