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被告 吳佩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7日14時1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