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崇志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家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d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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