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4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高億勳高瑞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89元,及自9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32,164元,及自9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士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