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文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即警方人員或檢
察官知悉其上開犯罪前,即在場等候,而向前往現場處理之
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
局寶山分駐所警員 林語航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自與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減輕其刑。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80號
被告趙文進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文進於民國108年8月14日1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竹縣○○鄉○○路○段內側車道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縣○○鄉○○路○段105MB路燈處時
,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車遇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且變
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以超過該路段
速限40公里之速度行駛且未顯示方向燈光即變換車道,適有
陳翠霞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鄉
○○路○段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時,見狀往右
偏閃而撞擊右前方路外燈桿,致受有右側第10及11肋骨閉鎖
性骨折癒合中、左前胸擦傷、右髖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翠霞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趙文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翠霞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
照片、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行車記
錄器畫面照片及光碟。
㈣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
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檢察官劉正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許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