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賽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江玟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8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賽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壹拾柒張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應適用之法條並應補
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