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原花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花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丞先
被   告  吳振銘
被   告  劉韋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攜帶醫療費用單據
、車籍資料及工作所得證明等損害證明文件影本到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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