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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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二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度全三字第二六一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面額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准以同額之現金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消費借貸事件,前奉鈞院八十七年度全三字第二六一六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聲請人提供債票計新台幣二十萬元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鈞院八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二四七號提存書提存等值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十萬元券二紙,號碼八四B○三二九二、○三二九三B,息票九至十四)後假扣押執行在案,因前開債票即將到期,亟須領回,俾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准以現金代之等語。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是應予准許,並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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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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