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肆公克、包裝重貳點貳零公克),沒收銷毀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第一段第二行:「...安非他他命0.六公克,...」,應更正為「...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點四四公克、包裝重0點二0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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